2013年6月27日 星期四

花蓮縣政府修正停車場作業辦法

花蓮縣政府修正停車場作業辦法


 本報新聞中心/報導

  花蓮縣政府「公有路外停車場」屢出狀況!縣府因此提出「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修正草案,送交縣議會審查。內容規定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資格,未來「非停車場業者」不得承租經營。

  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內容,強調未來參與投標經營公有路外收費停車場者,應為公司組織,公司登記所營業項目應有「停車場」經營業務。換句話說,就是必須是停車場經營業者,而不是現行的漫無限制。目前,就是因為停車場管理問題不夠周延,導致業者低價搶標,因缺乏管理經驗,最後以虧損為由,中途退出經營!縣府因此修正停車場自治條例,希望符合停車收費費率基準規範,也嚴格制訂投標業者的資格,避免再產生弊端及後遺症。

  這次修正的內容,規定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應採公開方式,由得標廠商與管理機關簽訂委託經營契約後取得經營權,與以往最大的不同,就是參與投標經營公有路外收費停車場的廠商,應為公司組織,公司登記的營業項目應有停車場經營業務,而不是以往不限定投標資格。

  此外,修正內容強調未來公有路外停車場,將全部開放供公眾使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指定專用車位供特地對象使用,也就是「即使是公務機關」,也不能擅自劃設公務車停車格,以免造成民怨及影響民眾觀感。

圖:縣府提出「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修正草案,規定「非停車場業者」不得承租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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