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2日 星期一

某鄉鎮長樁腳涉買票 檢察官提公訴

某鄉鎮長樁腳涉買票 檢察官提公訴

記者張麗英/報導
  花蓮地檢署檢察官黃思源偵辦花蓮縣某鄉鎮長當選人之樁腳朱○梅、張○有、鍾○松等三人涉嫌現金買票一案,於103年12月底偵查終結對其三人提起公訴。
  檢察官起訴書意旨略以:
  (一)被告朱○梅、張○有、鍾○松等三人係花蓮縣第17屆某鄉鎮長當選人之樁腳,被告朱○梅涉嫌於103年10月間,在該鄉鎮市場內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2千元予林姓投票權人、於11月間某日在某早餐店交付現金8千元予江姓投票權人,約定投票支持該候選人當選鎮長。
  (二)被告張○有涉嫌於103年10月間,在某處交付現金8千元予徐姓有投票權人,約定投票支持該候選人當選鎮長。
  (三)被告鍾○松涉嫌於103年9月間,在該鄉鎮馬路路邊分別交付現金4千元予彭姓投票權人、交付現金6千元予徐姓投票權人,約定投票支持該候選人當選鎮長,嗣為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東部機動工作站、花蓮縣調查站、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七大隊查獲,並查扣現金2萬8千元。
  訊據被告朱○梅、張○有、鍾○松等三人均坦承現金賄選犯嫌不諱,檢察官爰認被告朱○梅、張○有、鍾○松等三人所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選舉交付賄賂罪嫌依法提起公訴。另收賄之徐姓選民等七人所為係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投票受賄罪嫌,惟其七人均已坦承犯嫌,並繳回現金2萬8千元,檢察官對之為職權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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