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9日 星期五

全國首宗賄選案 里長候選人送電蚊拍手電筒 起訴後檢舉人可先領50萬元的四分之一檢舉獎金

全國首宗賄選案 里長候選人送電蚊拍手電筒
起訴後檢舉人可先領50萬元的四分之一檢舉獎金
 記者張麗英/報導
  全國首宗賄選案發生在花蓮縣鳳林鎮北林里社區發展協會辦理中秋聯歡晚會開始前交付電蚊拍、手電筒給有投票權人,李坤騰在現場向該里有投票權之人拜票尋求支持,跟現場民眾有說拜託大家給李坤騰有機會回鄉服務。本案經人全程錄影檢舉有賄選嫌疑,在檢察官黃思源審理調查屬實後,昨起訴李坤騰等人成了全國首宗賄選案。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建榮呼籲候選人清白參選及民眾遵守選舉不買票、不賣票、要檢舉,檢警調查察賄選案不容挑戰,嚴防金錢、暴力介入選舉,確保選舉的公正性。鳳林鎮北林里里長候選人李坤騰賄選案起訴後,檢舉人將可先領取檢舉獎金50萬元的四分之一。 
  花蓮地檢署檢察官黃思源於103年8月底據報,花蓮縣鳳林鎮北林里里長候選人李坤騰,利用北林里社區發展協會辦理中秋聯歡晚會之機會,以電蚊拍(市價新臺幣129元)、手電筒(市價52.5元)交付予具有投票權之選民,約定為一定投票之行使,隨即報請主任檢察官卓俊忠召集檢察官林敬展等人組成專案小組,並於9月9日指揮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員警傳喚被告等人到案,訊據被告李坤騰及收受賄賂之選民羅○枝、鄧○明、游○生均坦承不諱,當場並查扣贓物電蚊拍6枝、手電筒4支,檢察官爰認被告李坤騰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而約定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被告選民羅○枝、鄧○明、游○生等三人則觸犯刑法143條投票收受賄絡罪嫌,全案今日(9月18日)偵結對被告李坤騰提起公訴,被告羅○枝等三人因其於偵查中自白並繳出不法利益,檢察官爰對之為職權不起訴處分。被告李坤騰在偵查中自白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減輕其刑,如於法院審理時仍為自白認罪,檢察官則建請法院從輕量刑,以勵自新。

地檢署起訴論罪理由:
  一、按投票賄賂意思表示之合致,不以明示為必要,包括默示之意思表示,且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相對人客觀上已可得知其效果意思而對之允諾者,亦屬之。
  至於賄賂之標的物如屬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787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045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212號、99年度台上字第1659號等判決可資參考。
  二、本件被告李坤騰於晚會開始前交付前開物品時,已在現場向該里有投票權之人拜票尋求支持,跟現場民眾說拜託大家給他機會回鄉服務,當日晚會開始前並委由他人在場發放競選文宣,送電蚊拍、手電筒,有尋求里民投票支持選里長之成分,被告在之前北林社區發展協會舉辦活動並無贊助禮品等情事。

圖: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錦村宣佈全國首宗賄選案起訴。
圖:鳳林鎮北林里長候選人李坤騰賄選證據及宣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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