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林鄉村長候選人與樁腳買票 偵查提訴
記者張麗英/報導花蓮地檢署檢察官陳佩芬偵辦花蓮縣秀林鄉某村村長洪姓候選人賄選案,於昨(19)日偵查終結,對洪某與其樁腳田○○等二人提起公訴。
起訴書意旨略以:被告洪○○係民國103年花蓮縣秀林鄉某村村長選舉候選人,田○○為其樁腳。洪○○於103年11月3日下午,在某漁港駐在所旁之停車場,交付新臺幣4萬1000元予田○○,囑其以每人3千元至5千元不等代價向有投票權人賄選,田○○收到賄款後,即於同日晚間,依指示以上開現金向選民林○○等6人行賄,約定投票支持洪○○當選村長。訊據選民林○○等6人均坦承收賄,當場並繳回賄款2萬4千元。檢察官認該選民6人等係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嫌,爰對之為緩起訴處分。
訊據被告田○○亦坦承以上開方式向選民以現金行賄,並當場繳回尚未發放之賄款1萬7千元。全案計扣得賄款4萬1千元,檢察官爰認被告洪○○、田○○等二人係共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選舉交付賄賂罪,因而對之提起公訴。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