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6日 星期五

涉賄縣議員謝國榮二審判無罪

涉賄縣議員謝國榮二審判無罪
 記者張麗英/報導
  民國96年縣議員謝國榮、傅朝明及里長黃秀霖等三人涉花蓮縣議會副議長補選賄選案,昨天花蓮高分院二審判決,承審法官認為證據不足,改判處謝國榮、傅朝明及黃秀霖等三人無罪,全案還可以上訴。
  花蓮縣議會原任副議長鍾逸文於96年8月間病逝,遂辦理補選。當時檢方掌握副議長補選賄選情資,有意角逐副議長寶座的縣議員謝國榮,涉嫌以現金共一百三十萬元,委託傅朝明、黃秀霖分別交付賄款給四名縣議員。
  謝國榮被控將五十萬元賄款交給議員陳英妹,並透過縣議員傅朝明各轉交三十萬元給縣議員余夏夫、蕭文龍,另透過里長黃秀霖轉交五十萬元給縣議員黃玲蘭,要求收受款項的這四名縣議員投票支持他參選副議長。
  副議長補選賄選案,當時花蓮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處有期徒刑四年,褫奪公權四年,一百三十萬元賄款沒收;涉嫌幫謝國榮送錢的縣議員傅朝明、花蓮市國風里長黃秀霖,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褫奪公權四年。
  但謝國榮認為只憑單一檢舉人的陳述就定他的罪,不服一審判決而提上訴。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昨天下午4點做出宣判,認為證據不足,判處謝國榮、傅朝明及黃秀霖三人都無罪;檢方指出將收到判決書後再研究是否上訴。

圖:議員謝國榮被控涉嫌角逐花蓮縣議會副議長補選賄選,昨二審判決無罪,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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