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發函說明公路運動路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經專家學者委員會審議本府『花蓮縣路跑、馬拉松或自行車等相關活動統籌規劃執行專業服務委託案』(以下簡稱本案)後,以103年9月15日工程企字第10300281990號函(以下簡稱工程會函)函復本府,證明本案合法且本府得本於權責辦理,分敘如下:
一、本案並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本府參照採購法辦理甄選廠商程序,法無禁止,並無違法,本案工程會予以同意備查。
二、本案將成為公路正義及還路於民之示範模式。
三、本案參照採購法之精神辦理招標程序,該程序係屬公平、公正、公開、透明之程序。
四、本案並未排除公益團體舉行相關活動之申請權利,公益團體若欲舉行相關活動,仍可向本府申請路權。
五、過往各種路跑、自行車等運動賽事之舉行,廠商收取報名費及接受相關單位之補助,私下各種利益在暗處中流動,無法可以規制,然維護交通秩序、緊急醫療、環保衛生等費用及後續之責任均由政府負責,全民買單。本府以本案將運動賽事法制化,廠商除須支付約新臺幣一億八千萬之權利金予本府外,每年並從營收中回饋百分之十,收益全歸全體縣民,用於社會福利等公益支出上,且廠商須繳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相關稅捐,藉此可使國家稅收制度健全。
六、本案十五年之履約期間,係依據顧問公司所提供政策及財務可行性評估結果,基於考量廠商損益平衡需要之營運期間所訂定,工程會業已對本府的運動招標案同意備查。
七、依聯合報103年7月18日生活A6版所述,因長久以來全台路跑活動舉辦之情形混亂,爭議投訴不斷、許多民眾亦因此不堪其擾,行政院因此已定調將路跑納入地方自治。本案即係為解決上述混亂之情形,而將運動賽事加以法制化、制度化、規模格局化,藉以提升整體活動之品質,並使路權真實還權於民,解決上述所面臨之困境。
八、本府毋需支付得標廠商任何價金,且得標廠商需支付本府約新臺幣一億八千萬之權利金及每年營運中百分之十之回饋金。
九、本案已於招標時已於招標文件中載明終止條款,機關得因政策變更隨時終止契約,並依比例退還相關費用,並無侵害未來首長職權之問題。
十、依工程會之函文,本案並無採購法之適用,在現行法制下並無其他特別法規可資適用,故應回歸民法私法自治原則辦理。
2014年9月19日 星期五
花蓮縣政府發函說明公路運動路權
下午2:06
0 comments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