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鄉代會主席賄選 陳○澧100萬交保
記者張麗英/報導花蓮地檢署檢察官陳靜誼接獲線報,稱花蓮縣○○鄉民代表候選人陳○澧於五合一選舉競選期間,為順利日後參選鄉民代表會主席,疑以資助其他候選人競選經費,而約定日後當選後應投票予特定人之情事,即與主任檢察官卓俊忠研議,由主任檢察官王怡仁、檢察官陳靜誼、林俊佑、黃思源、劉智偉、王宗雄、韓茂山組成專案小組共同偵辦,於29日時機成熟,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花蓮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幹員共30人,傳喚代表陳○澧、池○盛、林○金、陳○誠、許○蘭等5位代表當選人及其他涉嫌人合計12人到案,並持搜索票搜索代表陳○澧及其同居人陳○郡之住所2處,扣得行賄買票時所簽具之票據、借據等相關文件資料。經查有代表當選人分別坦承收受5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之賄款,檢察官爰認涉嫌受賄之代表雖罪嫌重大,惟無羈押必要,諭命代表當選人池○盛、林○金、陳○誠等3人交保5萬元、許○蘭交保10萬元。
另代表陳○澧及其同居人陳○郡涉嫌行賄罪嫌重大,且有勾串、逃亡之虞,有羈押必要而聲請羈押禁見,經法院漏夜審理後,認為上開二人已坦承全部犯行,並且詳細交待行賄經過,雖有羈押原因,然已無勾串之虞,於30日凌晨5時命各交保100萬元。全案仍由檢察官積極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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