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崐萁被控炒股案 更二審判8月徒刑
本報新聞中心/報導花蓮縣長傅崐萁被控於2003年擔任親民黨籍立委期間,參與上市合機公司股票內線炒股案,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定傅崐萁透過一名金主下單買賣其中200張,判他1年6月徒刑、減刑為9月徒刑,最高法院發回更二審,台中高分院20日改判1年4月徒刑、減刑為8月徒刑,沒收6302萬元犯罪所得,全案仍可再上訴。
傅崐萁涉內線交易炒作合機股票案,於2005年8月起訴至今,已纏訟12年之久,台中地院一審於2008年依違反證交法判處徒刑4年6月,併科5000萬元罰金,2010年台中高分院二審判處3年6月,併科罰金4000萬元,但被高等法院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審理期間,傅崐萁等人以1483萬元與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達成和解,因而獲減輕,於2014年改判他1年6月徒刑,並適用《減刑條例》減為9個月徒刑。
台中高分院更二審開庭時,傅崐萁聲請傳喚被控為其操作買賣股票的鄭姓金主出庭作證,鄭男翻供,稱當時是已潛逃被通緝的楊仁貴告知「這是小傅要買的」,實際上,他沒見過傅崐萁,也沒跟他聯絡過。
傅崐萁表示,判決書的論述內容,出現激烈與情緒性文字,這在過去本案歷經偵審中僅見,顯示法院合議庭故意在判決書的文字論述,以便日後作為參選公職或台北市長時,對手打擊的文宣武器。傅崐萁並批評蔡英文及法院為政治判決,決定上訴到底,力爭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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